ISSB 12月份理事会更新(下):金融机构投融资温室气体排放量(financed emissions)核算的技术细节要求

背景回顾

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在本次12月份的理事会上除了就不同范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细则做出明确决议、讨论未来两年的ISSB重点工作计划外(点击此处了解详细分析),还专门就金融机构投融资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这一重要议题的具体披露细则做出进一步决议。

金融机构投融资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

此前ISSB在9月份理事会工作文件1中,专门就投融资排放量及协助的排放量的核算进行了探讨,明确定义了这两类排放2:1)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贷款、投资、资产管理或托管服务等产生的温室气体绝对排放量为“投融资排放量(financed emission)” ;2)因金融机构进行承销、资产证券化和咨询服务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绝对排放量为“协助的排放量(facilitated emission)”。此次12月份的理事会结合前序会议结果和后续进一步研究,做出了以下重要更新:

决议1:明确三大类金融企业需披露投融资温室气体排放量(financed emission)

ISSB将在《气候相关披露》准则正文中要求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s)和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ies)这三类金融企业披露投融资碳排放量,而不再作为附录B中的非强制要求。而此前提及的投资银行和经纪业务(如:金融机构进行承销、资产证券化和咨询服务)造成的协助的排放量(facilitated emission)则因现阶段缺乏市场统一认可的计算方法,暂不统一纳入准则正文,ISSB将持续关注相关计算方法学的发展和更新。

针对上述统称为投融资温室气体排放量(financed emission)而言,从资产管理者角度,要求应按照资产管理总规模(Asset under management, AUM)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总量3,并在理事会讨论中指出,如若排放总量中不同温室气体来源也是重要信息,则也应当披露不同温室气体造成的排放总量;从商业银行角度,则应当披露投融资业务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不能剔除涵盖了气候风险缓释措施的业务活动所造成的排放量4

相较于此前理事会往往会接受ISSB工作人员在工作文件中的提议,此次针对要求“披露投融资活动温室气体排放强度”这一细则在本次12月ISSB理事会上被否决。这是考虑到上述三大金融行业具有不同的投融资活动特征,哪怕在同一行业内也较难就排放强度计算公式界定统一的公式,选择的分子分母进行计算将直接影响强度信息的可比性及指标反应的信息,故现阶段不做强制披露要求。

此外,ISSB工作人员在9月份提交至理事会的拟再议事项也分别有了具体决议。由于金融机构投融资活动属于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第15个类别,因此在上期分析(点击此处了解详细分析)中针对范围3的相关结论需与下表共同决定具体的披露事宜:

issb council update in december part 2

普华永道初步观点

正如此前就相关议题的分析,金融机构投融资碳排放量显著高于其运营层面碳排放量(范围1和范围2),但现阶段范围3数据信息的可获得性和准确性仍具有较大挑战。结合ISSB理事会对这一关键议题相应细则的决议,我们优先识别了五条可能需要中国金融企业额外关注的细则:

1)判断应当披露的范围3信息范围

尽管金融机构范围3排放量往往集中在投融资活动(范围3的第15个分类)中,但ISSB要求适用企业披露所划定的范围3披露范围,并规定一旦发生“发生重大事件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则应当重新划定范围3范围。这意味着,适用的金融机构应当明确一套范围3排放量范围划定的管理机制和办法,划定应当披露范围3排放量15个类别中的各种类型,并允以披露。

2)建立健全范围3排放信息披露方法,充分借鉴业内领先实践

ISSB不限定适用金融机构使用何种方法计算范围3排放量信息,包括碳核算金融联盟(Partnership for Carbon Accounting Financials,PCAF)在内的国内外各类方法论也在不断更新和出台。针对1)中识别的应披露信息,适用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了解现有行业内领先做法,选择或开发适用自身的核算方法,优化现有数据收集和管理办法(如:行业均值或企业层数据等不同颗粒度、实测值或估计值等不同数据质量等),加强内部管理流程和办法,积极升级数据信息系统,不断提升机构范围3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数据质量,及早披露相关信息。

3)及时判断是否能够内化GICS全球行业分类标准

GICS是被提议的行业分类标准,但考虑到适用行业中还有需要按照中国绿色产业目录或中欧《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进行绿色金融相关业务活动的商业银行等主体,因此如何将不同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对照和映射将成为一个重要工作。

4)重点关注“未提取贷款额度”排放量等具体披露指标

金融机构尚未就“未提取贷款额度”提供任何资金资产,进而产生任何投融资相关的排放量,但出于尽可能地要利益相关方更多地了解尚未发生但计划发生的潜在投融资活动排放量,ISSB理事会仍要求适用企业进行相关披露。这也意味着,适用企业要站在更全面和宏观的视角来管理、协调和披露相应信息:

  • 如何按不同应兑期限在贷款额度/授信额度中剥离出未提取贷款额度部分;

  • 如何协调财务信息披露和非财务信息披露就此事项的统一;

  • 如何开发一套适用于本行业的“未提取贷款额度”以区分于实际发生量。

5)审慎研究可选的碳排放强度计算方法,提前储备相关能力

尽管ISSB不再要求披露碳排放强度,正如2)中提及,领先的金融机构往往已披露该指标,实现多个指标共同佐证和支持该金融机构气候相关战略和目标执行情况的效果。此外,金融机构投融资活动领域内的研究进展和速度相对较快,并不排除后续有统一的强度目标被认可的情况。因此,适用行业内的金融机构如何提前识别适用于自身业务情况的可比性好、稳定性高的碳排放强度也将成为一个可重点关注的工作难点。通过广泛地对比和判断横向可比的同业现有的计算方法,学习、训练和管理契合自身业务特点的强度计算方法,也能在后续提高竞争力。


决议2:将进一步研究判断是否要求适用金融企业披露范围3的范围3

ISSB指出大部分利益相关方认为“范围3的范围3”这一信息非常重要,《温室气体议定书》中也指出,报告企业的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量应包括其投资企业和供应链上下游的主要交易方的范围1和范围2排放量,但如若其范围3排放量很大或与报告企业相关度较高,也应考虑予以披露。但ISSB理事会也充分认可范围3的数据信息获取已是挑战,而范围3的范围3将势必存在更大的挑战,因此ISSB理事会提议ISSB工作人员进一步研究和分析该项细则的可操作性,并在后续会议中做出进一步决议。


普华永道初步观点

尽管ISSB对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披露提供了两种缓释措施,但若后续ISSB研究认为披露“范围3的范围3”这一细则仍具可操作性,将会进一步带给适用企业一定的执行压力。适用企业应当考虑提前理顺:1)范围3的范围3是否显著,如若显著;则2)是否已有成熟的数据收集和管理办法从相关方获取相应数据又或是科学有效的估算方法,如若两者均满足,则是否能够;3)尽可能与财务信息报告实现同频发布7

综合ISSB就金融机构投融资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细则的各项具体决议,如若适用金融机构在前期预备阶段对识别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量披露范围、投融资活动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方法(如:不同资产类别等)、内部数据管理控制流程等关键问题存在疑虑,普华永道也推荐企业积极了解现有国际层面领先实践、借助专业服务机构厘清思路、规划明确的实施方案。

附录B 行业准则

附录B 行业细则确定为非强制披露要求,ISSB将与不同行政管辖区保持密切沟通,为后续出台具体行业准则蓄力

结合广泛的征求意见反馈和利益相关方讨论,ISSB工作人员建议ISSB理事会应及时更新《气候相关信息》准则中的附录B,最终实现借助附录B推出行业准则的目标。具体而言,附录B在后续阶段中将从以下各方面进一步加强:

  • 提升附录B的全球适用性,尤其是附录B中各行业的具体披露内容和指标是否适用于不同行政管辖区;
  • 梳理和识别不同行业准则间的差异
    • 附录B和SASB的差异;
    • 某一具体指标在附录B不同行业出现的情况;
    • 附录B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IAS 16)的差异
  • 及时更正附录B所涵盖的行业范围。

普华永道初步观点

不同行业在推进低碳绿色转型进程中的技术难点和发展策略各有千秋,基于具体行业准则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更好地拉平同一行业内可持续相关信息的可比性。相较于金融机构投融资温室气体排放量从附录B被单独摘取作为S2正文而言,其他附录B中被识别的重点行业也应当持续关注和跟进相关进展,以便及时判断相关要求的更新变化可能对自身产生的影响。

普华永道推荐的提前应对方案

随着ISSB理事会全力推进ISDS的定稿工作,适用企业提前洞悉和理解相应的细则要求,将有助于高质量信息披露工作事半功倍。考虑到ISSB的《气候相关披露(征求意见稿)》结构基于TCFD建议的四大支柱,而美国证券交易所SEC和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EFRAG在制定其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准则时也充分吸收了TCFD的理念。

普华永道建议企业在密切关注ISSB S2动态之余,可提前加强对TCFD建议的熟悉程度,并进一步改进内部流程,以确保在S2正式生效后,企业具有有效的披露能力

为此,普华永道开发了专注于各个行业的TCFD准备评估解决方案,致力于帮助企业:

  • 围绕TCFD四大支柱识别企业现有基础;
  • 梳理同业最佳实践;
  • 进行差异对标分析,判断企业所处行业地位;
  • 通过不同情景分析对气候风险和机遇因子的财务影响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 结合评估结果帮助企业快速提升气候信息披露能力,蓄力TCFD/ISDS8报告。

注释

1. ISSB于官网发布的《一般要求(征求意见稿)》和《气候相关披露(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总结文件及提交董事会商议的工作文件官网网址:https://www.ifrs.org/news-and-events/calendar/2022/september/international-sustainability-standards-board/

2. 本文中讨论的投融资温室气体排放量属于范围3指出的15个类别中的第15类 - 投资相关温室气体排放量,下文中不再强调投融资温室气体排放量属于范围3的第15个类别。

3. ISSB 工作人员使用financed emission 对三大类金融行业投融资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做统一表述,但按照不同的方法学亦会有不同称谓之分。

4. ISSB工作人员在工作文件中指出,尽管现阶段商业银行的部分金融产品,如转型金融产品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气候和环境风险相关因素之后才进行的业务活动,但考虑到相关业务活动已经实际发生,故仍应当涵盖在排放总量当中

5. 英文原文为timing of underlying data,此处直译以便理解。

6. 全球行业分类系统(GICS)是由标准普尔(S&P)与摩根斯坦利公司(MSCI)于1999年8月联手推出的行业分类系统

7. 注:同时发布是最终要求,针对发布时间在准则生效初期也有一定的豁免措施。

8.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 TCFD;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IFRS Sustainability Disclosure Standards, IS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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