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绿色发展观逐渐深入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各方面。在“绿色金融”的政策体系中,ESG(环境、社会及治理)所倡导的可持续发展理念逐渐被广泛接受与倡导,普华永道特推出“ESG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系列微信文章,讲解企业最为关注的相关会计问题。其中,由于气候风险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尤为突出且备受关注,“ESG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系列将更多关注气候风险的影响,助力企业将ESG理念真正落到实处,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要求在计算预期信用减值损失时,应当考虑无需付出不当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与估计预期信用减值损失相关的所有合理及可支持的信息。气候变化可能会影响出借人评估预期信用减值损失所运用的相关假设,还可能影响单个贷款人或借款人群体的风险评级或直接影响其违约概率。在某些情况下,气候变化可能会导致贷款的阶段转移。
借款人可能面临一系列物理、监管和声誉风险,这些风险最终会影响其信用风险并增加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的可能性。此外,用于贷款担保的资产价值也可能因为气候变化而发生减值,甚至变得无法使用或无法投保,最终影响抵押物的价值。
在考虑气候变化对预期信用损失的影响时,需要特别注意如下几点。
气候变化对预期信用减值损失的影响不仅对银行很重要,而且对持有应收款的企业也很重要,尤其是那些对受气候变化影响最严重的行业具有敞口的企业。
接下来,本文将进一步介绍计量预期信用损失过程中可能涉及需要考虑气候变化影响的关键领域。
对于何为“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IFRS 9 B5.5.49已明确相关定义。对企业而言,判断什么信息属于合理且有依据并不是一件易事,尤其因为气候变化影响是长期的,做出这个判断更难,但这并不是不可能,需要做出判断并不意味着没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当评估何种信息属于合理且有依据的相关信息时,相关金融资产的存续期是很重要的。此外,另一个重要的点是需要了解气候风险相关历史数据的局限性,尤其是长期历史数据,能否有效地预估未来气候变化导致的后果。
如IFRS 9 B5.5.4所述,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无法获得在单项基础上计量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因此需要在考虑综合信用风险信息后,在组合基础上确认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例如某一组合受到气候风险的影响,企业可能尚无法确定组合中的哪个特定借款人会受到影响,此时企业需要进行组合评估,以确保气候风险已被考虑在该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中。若该风险尚未被纳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则可能需要通过管理层叠加或模型后调整来体现。
此外,在进行组合评估时,还是需要考虑组合的同质性和差异性(即是否具有相同或不同的气候风险特性)。当组合中的资产因气候变化产生不同的风险特性,则可能需要对组合进行进一步细分。
IFRS 9 B5.5.17段罗列了一系列表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因素,例如金融工具或者其发行方的信用评级实际或预期显著下降。这些因素也同样适用于气候风险变化对信用风险的影响。
IFRS 9 5.5.17(a)段要求企业对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方法应当反映通过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
即使气候风险的影响不属于很可能发生,但其仍有发生的可能性,不能仅因为发生概率较低,在设置情景时就予以忽略。
企业可能需要考虑如下两点:
在预期信用损失计量中纳入气候变化因子也可能导致需要修改相应的情景权重,尤其是当气候变化因素引入不同的非线性特征。
正如IFRS 9 B5.5.13和B5.5.14所述,对于违约情况并非集中在存续期特定时点的金融资产,未来12个月内发生违约的风险的变化可作为整个存续期内发生违约的风险变化的合理近似值。但对于某些金融资产或在某些情况下,以未来12个月内发生违约的风险的变化来判定是否应当确认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可能并不恰当。因为气候变化的影响是长期的,其引发的信用风险变化通常只在12个月以后才有具体显现,仅根据未来12个月内违约概率的变化来评估金融资产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或许并不可靠,因为未来12个月的违约概率不能充分反映宏观经济或其他信用相关因素的变化。
如果存续期的违约概率中没有反映气候风险,但用于阶段划分的定性指标将其考虑在内了,那么实际上继续使用12个月违约概率进行阶段划分可能仍可接受。然而,这可能意味着在预期信用损失计量中运用的违约概率偏低且未经适当调整。
气候变化的影响是广泛的,而且是相对不可逆转的,其作用或者影响可能是即时显现,也有可能是在长期过程中才会反映出来,但是限制了社会、行业或者是企业的长期发展。企业在分析气候风险对其重点业务造成影响时,需考虑气候变化影响的五个关键领域,且量化分析受气候风险影响的程度,包括分析在气候风险影响下企业的营业收入、生产和融资成本、资产价值等因素,评估财务指标变化所引起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进而明确气候风险变化如何影响预期信用损失。
气候变化对全球经济变化的影响充满不确定性,且评估影响时通常需要做出大量的判断。如今与气候变化影响相关的信息和分析与日俱增。一系列信息与分析中,有些是合理且有依据的,有些则不然。那么,在进行预期信用损失评估时,如何判断所获取的气候变化相关信息是否合理且有依据?本系列下一篇文章将介绍计量气候风险变化对预期信用损失影响的领域之一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第5.5.17(a)段
企业对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方法应当反映通过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B5.5.4段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在无须付出不必要成本或努力的情况下无法获得在单项基础上计量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在该情况下,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应当在考虑综合信用风险信息的组合基础上确认,以使得出的结果接近于该组合中的资产在单项基础上发生信用风险显著增加时应确认的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B5.5.13段
用于确定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的方法,应当考虑金融资产(或一组金融资产)的特征及类似金融工具过往的违约情况。对于违约情况并非集中在存续期特定时点的金融资产,未来12个月内发生违约的风险的变化可作为整个存续期内发生违约的风险变化的合理近似值。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具体情况表明有必要针对存续期作出评估,否则企业可使用未来12个月内发生违约的风险的变化来确定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已显著增加。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B5.5.14段
对于某些金融资产或在某些情况下,以未来12个月内发生违约的风险的变化来判定是否应当确认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可能并不恰当。例如,对于到期期限超过12个月的金融资产,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则未来12个月内发生违约的风险的变化可能并非确定该资产信用风险是否已显著增加的适当基础:
a.金融资产仅在未来12个月后才有重大付款义务;
b.未来12个月发生违约的风险未能充分反映宏观经济因素或其他信用风险相关因素的变化;或者
c.信用风险相关因素的变化对金融资产信用风险产生影响(或造成更为显著的影响)仅发生在未来12个月以后。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B5.5.49段
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是指在报告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情况下可合理获得的信息,包括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信息。出于财务报告目的可获得的信息将被视为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便可获得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