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对财务报告的影响:金融工具相关风险的披露

随着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绿色发展观逐渐深入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各方面。在“绿色金融”的政策体系中,ESG(环境、社会及治理)所倡导的可持续发展理念逐渐被广泛接受与倡导,普华永道特推出“ESG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系列微信帖,讲解企业最为关注的相关会计问题。其中,由于气候风险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尤为突出且备受关注,“ESG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系列微信帖将更多关注气候风险的影响,助力企业将ESG理念真正落到实处,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概览

气候变化会给企业带来一系列影响,在分析其对财务报告中金融工具相关风险披露的影响时,企业应结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的相关规定予以综合考虑。

金融工具相关风险披露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要求企业对金融工具所产生风险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包括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如何管理这些风险等信息。相关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企业应当按类别披露量化信息,如期末风险敞口的汇总数据及期末风险集中度信息等。气候变化对其金融工具相关风险的影响可能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企业应基于自身受影响的情况予以披露。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 风险集中度

企业作为借款人或债权人,在评估气候变化对信用风险集中度的影响时,可能需要改变其信用风险集中度的披露颗粒度,以便更精确地反映特定区域、行业或产品相关敞口因气候变化所导致的信用风险增加。例如,当特定城市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特别大时,企业应将披露精确到该等城市,而不是继续按过去更宽泛的地域(如欧洲或亚洲)进行披露;当某些行业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特别大时,则应对该等行业进一步细分披露,如基于碳排放强度对受影响大的某些工业行业,按更精确的细分部门予以披露,从而使报表使用者充分了解相关风险的分解情况。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方式结算的义务时发生资金短缺的风险。

  • 风险集中度

上述原则同样适用于识别流动性风险的集中度。流动性风险集中度可能源于借款的偿还条件、还款来源或企业对变现资产的特定市场的依赖。企业需结合气候变化风险影响程度,考虑流动性风险的相关披露。例如,越来越多的借款契约条件中可能会要求企业满足一定的“碳”指标,否则会触发提前还款或利率跳升,从而使得企业可能因气候变化面临越来越大的偿债压力;或者如果企业现有的主要融资来源的投资人处于“碳排放强度”高的行业,企业可能面临潜在的融资来源减少的风险。因此,就流动性风险集中度而言,对与气候变化风险相关的关键合同条款的披露变得越来越重要。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企业应对市场风险进行敏感性分析。

  • 风险集中度

受气候变化影响较大行业的企业,近年陆续发行了绿色相关金融产品,如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部分银行也相应推出挂钩ESG指标的绿色贷款。这些金融产品的条款设计(如利率调整条件,提前还款触发条件等)常常与特定ESG指标(如碳排放标准、能效指标,或是不同指标的组合)相关联,企业也因此会受到气候变化的相应影响。例如,越来越多的银行借款或债券与ESG指标相关,企业或金融机构的相关金融负债或资产的风险敞口也相应变大,进而影响市场风险集中度。

  • 敏感性分析

企业还需要考虑气候变化对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的影响。例如,对受气候变化风险影响较大的行业进行权益投资时,该类投资的市场价格可能与碳排放指标价格相关。因此,企业可能需要加强对相关特定风险的敏感性分析,按类型分别予以披露,以便报表使用者充分了解相关风险的影响。

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速递(以下为国际会计准则英文原文的翻译,仅供读者参考)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第34条(3)

对金融工具所产生的每种类型的风险,主体应当披露:

(3)风险集中度信息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应用指南第8条

第34(3)段要求披露风险集中的信息。风险集中来自具有相似特征的金融工具并且受相似经济或其他环境变化的影响。风险集中的识别要求考虑主体对环境的判断。风险集中的披露应包括:

(1)管理层如何确定集中的描述;

(2)识别每项集中的(例如交易对手、地理区域、货币或市场)共有特征的描述;

(3)与共有该特征的所有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敞口金额。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第39条

主体应当披露:

(1)对非衍生金融负债(包括发行的金融担保合同)的到期期限分析,该金融负债列示其剩余的合同到期日;以及

(2)对衍生金融负债的到期期限分析。到期期限分析应包括衍生金融负债的剩余的合同到期日,且剩余到期日对于理解现金流的时间特征至关重要;

(3)对主体如何管理(1)和(2)中内在的流动性风险所作的描述。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第40条

除非主体遵循了第41段,否则应当披露:

(1)报告期末主体所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该项披露应当反映报告期末相关风险变量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时,将对主体当期损益或权益产生的影响;

(2)编制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以及

(3)同前一期相比,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的变化,以及作出这些变化的理由。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第35B条

根据第35F—35N段作出的信用风险披露应当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信用风险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及不确定性产生的影响。为了实现此目的,信用风险披露应该提供:

(3)关于主体信用风险敞口(即主体金融资产及信贷承诺固有的信用风险)的信息,包括重大的信用风险集中情况。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应用指南 第11F条

第39段(3)要求主体提供披露时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主体是否:(4)具有资产或资金来源具有重大的流动性风险集中。

往期回顾

ESG对财务报告的影响:非金融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

 

下期预告

ESG对财务报告的影响:气候风险对存货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回收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