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香港地区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已进一步完善,将股权权益以外的其他类型资产的处置收益也纳入该机制中,并已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香港地区的跨国企业实体应及时评估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可能对其业务产生的税务影响,并采取必要的行动。请继续关注我们最新的更新和见解。
香港特区税务局就指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提供进一步指引
2024年7月5日,香港特区税务局通过扩充其网站上的相关常见问题和示例,进一步发布了有关指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指引。香港特区税务局还上传了一个常见问题,以阐明基金、家族投资控权工具或其特定目的实体从外地债务票据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包括在指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的相关税务影响。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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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把香港地区从税务观察名单剔除
欧洲联盟(“欧盟”)已于2024年2月20日把香港地区从其税务合作事宜观察名单中剔除,标志着香港地区通过修改其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履行了其加强税收良好治理标准的承诺。除了香港地区,欧盟的对外税收策略也促使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修改其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我们的税务新知概述了这三个税务管辖区最新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主要特点以及我们的观察。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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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正式通过指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拟议优化方案
优化指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修订条例已于2023年12月8日正式刊宪,并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香港特区政府在立法过程中对优化后的指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作出一些澄清。此外,香港税务局亦在条例刊宪后提供一些新示例以及关于就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申请事先裁定的更新。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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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指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外地资产处置收益条例草案正式通过
优化指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外地资产处置收益条例草案,连同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仅对条例草案的用字略为修正),已于2023年11月29日正式通过,并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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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发布优化指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外地资产处置收益条例草案
《2023 年税务(修订)(外地处置收益征税)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于2023年10月13日刊宪。《条例草案》旨在优化现行的指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扩大其外地处置收益所涵盖的资产范围以包括股权权益以外的其他资产。为减轻优化后指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对受涵盖纳税人的影响,《条例草案》引入豁除买卖商所得的非知识产权资产处置收益以及集团内部转让的宽免安排。《条例草案》已于2023年10月18日提交立法会,并拟定于2024年1月1日起适用于受涵盖纳税人累算归于和收取的处置收益。受涵盖纳税人可就其涉及股权权益以外的其他非知识产权资产处置收益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申请局长意见或要求把先前取得的局长意见的涵盖范围扩大。
2023年10月20日
拟议优化指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的外地资产处置收益的调整
因应咨询过程中收到的意见及与欧洲联盟最新一轮的磋商,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对拟议优化指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的外地资产处置收益的立法建议作出调整,并就此于7月下旬与利益相关者举办了交流会议进行沟通。有关调整的范围包括受涵盖资产、厘定处置收益的来源地、处置收益或损失的计算、豁除或宽免措施等。
2023年8月3日
香港地区公布指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外地处置收益的拟议优化方案
鉴于欧洲联盟的最新要求,香港特区政府于2023年4月6日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关于优化香港指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的外地处置收益》,拟将股权权益处置收益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收益也纳入该机制中。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地区收取的受涵盖资产的外地处置收益,若符合相关例外条件,该收益可继续无须课税。香港特区政府亦将进一步研究制定宽免措施,而现行指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的其他规定则将维持不变。
2023年4月17日
香港地区指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就外地资产处置收益的处理将根据欧盟最新版指引进行调整
2023年2月14日,欧洲联盟(“欧盟”)发布了有关国际税务合作的名单。由于欧盟在2022年12月公布了有关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更新指引,因此香港地区仍被保留在观察名单上,并须在2023年底前就源自外地的资产处置收益相关的税收法规进行调整。香港特区政府承诺,香港地区被保留在观察名单不会对香港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23年2月23日
优化后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条例草案正式通过
优化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条例草案,连同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已于2022年12月14日正式通过,并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主要进展包括香港特区政府对条例草案收到的书面意见书作出回应,以及欧盟同意采用“一般税率”的方法来判断“应予课税”条件。
2022年12月23日
优化后离岸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条例草案已刊宪
优化后离岸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条例草案已于2022年10月28日正式发布,并将于2022年11月2日提交至立法会。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与咨询文件中所提出的框架性内容基本一致。同日,香港地区税务局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一份关于优化后的离岸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行政指引,其中包括常见问题、说明性示例,以及申请“稅務局局长意见”的具体流程。
2022年10月28日
香港地区将推“局长意见”暂行措施,为优化后离岸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的经济实质要求提供税收确定性
香港特区税务局将推出一项新的机制,让纳税人可以向税务局局长征询意见(“局长意见”),以确定其是否符合预计将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优化后离岸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的经济实质要求。这项新的机制将为纳税人提供更大的税收确定性,其作为一项暂行措施,于优化后离岸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修订条例草案发布后至修订条例正式生效前期间适用。
2022年10月17日
香港拟优化离岸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保持香港作为有效的投资持股平台
随着香港特区政府持续对拟优化针对被动收入的离岸收入豁免征税机制涉及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明确,解除了各类企业对于新机制的疑虑,香港地区作为有效的投资持股平台的优势应不会动摇。
2022年9月19日
香港拟优化针对被动收入的离岸收入豁免征税机制
香港特区政府拟优化针对被动收入的离岸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并预计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四类离岸被动收入,包括(1)利息、(2)知识产权收入、(3)股息及(4)处置股份或股权权益的收益,在规定情形下,将被视为源自香港的收入并须缴纳利得税。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