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前后开始试水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公司”)以来,金控行业稳步发展,数量和规模持续增大,为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正确认识和把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针对我国金控公司类型各异、混业风险突出的特点,以及针对部分公司扩张出现的诸多问题及风险隐患,金控公司愈发需要响应国家号召,建立健全符合国家监管要求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这是金控公司合规经营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
从监管意图来看,我国实施金控公司准入管理,明确准入规范和监督管理办法,强调持牌经营的原则,旨在补齐跨金融业态监管短板,防范跨业态风险传染。从狭义理解,其监管对象是获批持牌的金控公司;从广义理解,金控公司监管的原则和标准,也同样适用于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金融业态的各类以金融为主业的集团型公司,包括银行集团和保险集团。
2020年9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明确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符合要求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控股或实际控制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同时,人民银行颁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明确金控公司持牌经营,统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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