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港交所”)于2022年10月19日刊发咨询文件(以下简称“咨询文件”),建议改革香港地区现有上市制度,引入上市规则第18C章特专科技公司 (以下简称“第18C章”),以吸引特专科技公司港交所主板上市。
港交所本次改革的对标市场之一就是A股科创板,咨询文件开头就提及了港交所在吸引科技企业上市方面与美国资本市场和科创板的差距。本文旨在对比科创板与正在咨询中的第18C章上市制度,为拟上市企业分析和选择港交所18C和A股科创板这两个市场提供参考。
港交所上市规则第18C章的核心逻辑就是允许特定行业的科技企业在发展早期阶段(初步商业化及未商业化阶段)上市融资,利用资本市场的力量支持企业进一步商业化,而不是等到其商业化成熟后再吸引企业上市。回顾科创板的设立和发展,就会发现港交所第18C章的逻辑和科创板的逻辑非常相似。科创板重点支持硬科技企业,且五套具体上市标准从第一套到第五套对应支持的企业逐步偏向商业化的更早期。综合港交所已有的上市标准(第8章的8.05(1) 、8.05(2)、 8.05(3)和第18A章生物科技),第18C章生效之后,港交所和科创板将形成一种基本对标、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格局。
咨询文件第18C章定义的特专科技行业与科创板重点支持的硬科技行业都采取了宽泛定义加列举法的方式,而且在判定是否符合行业要求时,交易所都有酌情自由裁量权。两者的行业对照关系如下:
第18C章-特专科技行业 |
第18C章-特专科技行业细分领域 |
科创板重点支持行业 |
科创板重点支持行业的细分领域 |
新一代信息技术 |
云端服务 |
新一代信息技术 |
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
人工智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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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硬件 |
机器人及自动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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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导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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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通信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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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技术 |
科创板未提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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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运输技术 |
高端装备 |
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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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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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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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子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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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及自动驾驶汽车 |
新能源汽车 |
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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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及节能环保 |
新绿色技术 |
节能环保 |
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等 |
新能源生产 |
新能源 |
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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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储能及传输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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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材料 |
合成生物材料 |
新材料 |
先进金属材料及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 |
智能玻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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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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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及农业技术 |
新食品技术 |
科创板未提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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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业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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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A章适用的生物科技 |
医药和医疗器械 |
生物医药、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 |
第18C章与科创板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硬件、先进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行业领域均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但同时也存在着细分领域的差异。例如新能源行业的先进核电技术、节能环保行业的污水处理及节水环保装备行业等包含在科创板的重点支持行业中,但未在18C章中明确提及;而元宇宙技术、新食品及农业技术、新能源行业的传输技术等包含在18C章的专特科技行业,但在科创板未明确提及。
除行业要求之外,科创板对企业的科创属性要求总体而言比第18C章更为严格。上交所发布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规定了企业需满足四项常规指标或满足五项例外指标之一的评价体系,并且明确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而第18C章仅要求企业符合从事研发满三个会计年度且每年研发投入占总运营开支至少15%(已商业化)或50%(未商业化)。
从市值要求和主要财务标准来看,港交所上市和科创板上市的大致对应关系如下:
港交所上市标准 |
科创板上市标准 |
8.05(1) (市值+利润) |
科创板标准一(市值+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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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标准二(市值+收入+研发投入) |
8.05(2) (市值+收入+经营活动现金流) |
科创板标准三(市值+收入+经营活动现金流) |
8.05(3) (市值+收入); 正在咨询的18C—已商业化公司(80亿港元市值+2.5亿港元收入) |
科创板标准四(市值+收入) |
18A 生物科技 |
科创板标准五(医药及医疗器械) |
正在咨询的18C—未商业化公司(150亿港元市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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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尚未商业化的企业上市,科创板最初只支持特定的医药企业,即第五套上市标准借鉴港交所的18A章节的成功经验。从科创板设立之初,业界就呼吁扩大第五套标准(40亿市值+技术先进性)的行业适用范围,支持那些战略意义重大但是商业化前景充满不确定性的行业,例如半导体设计和制造、民营航天、人工智能等等。但是截至目前第五套上市标准也仅是又涵盖了特定的医疗器械企业(上交所于2022年6月发布《科创板医疗器械企业第五套上市标准适用指引》)。
资本市场要慎重接纳商业化程度不高的企业上市的逻辑是显而易见的:商业化前景的不确定性必然会带来公司价值的波动,投资商业化程度不高的企业需要更专业的理解新兴业务的能力、对股权定价的能力、更强的管理投资组合的能力以及对风险事件更大的承受能力,而对投资者的保护是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重点职责之一。
那么香港地区资本市场在2018年引入第18A章支持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企业上市时考虑的关键因素是什么?——是该行业的强监管特征。生物科技行业的产品研发、制造和销售过程都受到国家医药监管当局的严格监管,它们每一阶段的发展都有清晰明确的监管标准和尺度,这一特点使得生物科技公司可以在资本市场上提供财务指标以外的清晰具体的披露,供投资者来判断投资风险(注1)。这也是科创板第五套标准迟迟没有行业扩容的基本逻辑——很难再找到这样一个强监管行业。
从港交所的咨询文件来看,比起现有的香港地区上市规则8.05(3)市值+收入标准,第18C章对于已经商业化的企业上市的支持是前进了一小步:市值要求扩大一倍到80亿港元,收入要求减少一半到2.5亿港元,本质上是允许企业用较大市值换取较早的IPO申报时间。但是第18C章对尚未商业化的企业上市的支持,是先于科创板迈出了一大步。当然,为了应对不确定性、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第18C章有配套的制度和规则,例如上市前独立资深投资人的投资背书、更详细的信息披露、更多地向机构投资者配售新股以及公司上市后对特定股东更长的限售期,等等。这些配套机制在香港地区的生物科技企业上市实践中得到过检验,也在科创板上市实践中得到过检验,只不过科创板要求的投资背书不是靠上市前的独立资深投资人,而是靠IPO保荐机构投资子公司的强制跟投,且科创板对于参与交易的中小投资者有适当性管理要求。
科创板从设立至今,一直在不断根据市场实践进行调整和改进,例如进一步优化科创属性评价体系、启动做市交易提升股票流动性等等。可以预见到,A股市场监管层和业界都会密切关注香港地区市场的动向,进一步提升科创板的市场包容性。
对于拟上市企业来说,如何选择资本市场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没有普遍适用的答案。A股和港股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顶层设计、监管思路和投资者构成都有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会导致两个市场在IPO审核逻辑、估值水平、股票流动性、上市后的持续监管等方面各具特色。
A股市场和港交所市场是优势互补的市场。不同资本市场的持续改革和相互促进一定能为企业提供更多选择,带来切实的红利。如前所述,港交所本次改革给市场带来的最明显的红利就是为尚未商业化的“特专科技”企业提供了额外的上市融资渠道。当然,企业首先要结合自身的业务增长、现金储备、估值水平、股东需求、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完善程度等因素评估启动上市的合适节点,而不是什么时候满足上市要求就什么时候启动上市。
对于两个市场的上市要求都能达到的企业,普华永道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A股市场和港交所市场也是互联互通的市场。从2014年启动互联互通机制以来,可相互投资的股票和ETF(交易所交易基金)逐渐增多,两个市场的优秀上市公司都能享受到对方市场投资者的青睐。另外,这些年来随着H股全流通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灵活性和红筹公司在A股上市门槛的降低,在港股和A股实现两地上市的企业也越来越多。企业在两地或多地上市终将变为一件水到渠成的事情。
最后,普华永道建议拟上市企业选择深谙两地资本市场规则,且与在两地资本市场都享有良好声誉的专业中介方合作,保持决策的灵活性。
[注1:《如何迎接生物科技新秀》,李小加,2018年5月23日)]